十一、加强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军转干部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贯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对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继续坚持培训与安置相结合的办法,着重培训地方工作急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其适应并做好地方工作的能力。对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根据本人意愿,开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加强对安置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其再次创业的能力。
十二、军转干部与随调配偶同时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的安置由同级人事、劳动保障、军转部门下达分配计划。随调配偶是干部的,可以安排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随调配偶是工人的,一般安排到大中型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限制。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应保留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军转干部随迁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就业。随迁配偶、子女中符合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十三、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决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决定,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动接收军转干部。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各级组织、编制、人事、军转、财政、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把军转安置政策落到实处。2007年军转干部分配计划和发出报到通知,应于12月底结束。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报到工作应同时进行,其随调随迁家属也可同时办理。
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将于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军转干部安置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拒绝接收军转干部和随调家属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在全市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精神文明单位”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