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确定军转干部工作岗位时,要尽量考虑本人意愿,分配到能发挥其专长的地方,安排到相应的管理或技术岗位。非本人志愿,不得在系统内跨地区安排。实行岗位工资、工效挂钩工资等工资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考虑军转干部的实际情况,在适应期内不得随意降低其工资标准,不得实行试用期制。
八、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并被分配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军转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安排行政职务。因职数限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确有困难的,可相应增加单位的专业技术职数。
九、自愿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同级军转部门批准,同级财政按照其转业时的职务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团职以上5万元、营职4万元、连排职3万元。其个人档案可存放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并由中心代理各项人事业务;组织关系可放在同级人才交流中心或所在工作单位及街道(乡镇)。
十、各县(市、区)要完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体系,落实好医疗保障等待遇政策。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的停发审批和年度登记等管理工作。继续按照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的《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字〔2001〕8号)规定,解决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就业期间的冬季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要创新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机制,充实和加强力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不断总结街道(乡镇)、社区关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验。基层党组织要按规定及时接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扎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的指导和服务,支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实体。要利用当地政府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及其他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建立相应的人才网,组织人才交流,为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