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更好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上来,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规范深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积极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力争到2010年,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以上。
(二)基本原则。
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分步实施。
2.立足全局、统一政策原则。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旧村(居)改造以及城市重点项目拆迁改造工程,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现状、经济承受能力和需求,合理调整住房保障的范围、方式、标准。
3.因时制宜、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全市住房状况调查成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切实将有限资源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扩大保障范围。根据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价格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