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坚决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各地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编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限额,按照安置任务均衡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有空编的,原则上应按当年用编计划的15%优先安置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
(四)加强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将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在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的同时,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取到实效。要利用现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民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后续服务,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与参加社会保障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接收安置规定和手续。退役士兵必须持《优待安置证》到民政部门报到,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接收登记手续。对在校入伍的大学生,其退役后不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以及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各级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要严肃安置纪律,对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不办理安置报到手续、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用人单位已经接收的退役士兵,不按时报到的,接收单位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