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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六)加强畜产品进出口管理。鼓励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大力推行“公司+基地+标准化”出口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模式。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制度。加强对大宗畜产品进口的调控与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国内生产和市场稳定。严厉打击走私,有效防止境外畜产品非法入境。强化对进口畜产品的检验检疫,完善检验检测标准与手段,防止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七)完善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大市、区县建设财力对畜牧业的投资力度,加强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生态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完成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崇明及浦北动物无害化处理站等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积极推进畜禽场粪尿综合治理和利用,搞好郊区畜禽粪便处理中心项目建设,促进郊区畜牧业健康养殖;继续实施全国奶业优势区域发展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
  (十八)扩大对畜牧业的财政税收支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增加政府对畜牧业的投入,增加动物防疫投入,重点扶持规模化生态养殖场、畜禽良种推广和种质资源保护等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研、农业产业化等专项资金时,对畜牧业发展给予大力支持。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等,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九)加强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运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畜牧业的贷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结合畜牧业发展特点,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探索创新信贷担保抵押模式和担保手段,对符合信贷原则和贷款条件的畜牧业生产者与加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由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畜禽规模化健康养殖。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保险政策,在推进基本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完善政策性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做到主要畜禽品种的保险全覆盖,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十)加强畜牧养殖场用地管理。依照《土地管理法》、《畜牧法》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搞好畜禽养殖场用地管理。本市实施畜牧业规模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在郊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用地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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