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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二)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牢牢抓住动物疫病防控这根主线,以保障本市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认真开展免疫、检疫、检验、监测和监督等各项防控。一是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区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三类工作机构。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基层防疫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采用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直接聘用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在村级为民服务站中设立一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等方式。二是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建设,强化市、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完善病死畜禽收集网络建设,提升服务能力。科学调整和增加道口动检站数量,有效监控外来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保障机制,提升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稳步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强化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加强免疫和监测,确保全市存栏畜禽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率达到100%,实现“力求不发生,确保不流行”的防控总体目标。五是以推进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为契机,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逐步实现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到市场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目标。
  四、加大对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十三)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着力建设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畜产品质量检测监控体系、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和畜禽养殖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标准,规范饲养管理,强化免疫标识制度,完善畜禽养殖档案,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对畜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控力度,建立完善饲养日志和用药记录,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
  (十四)加强畜禽屠宰加工环节监管。强化屠宰检疫检验,在继续搞好生猪定点屠宰的同时,完善对牛、羊的屠宰管理,建立完善屠宰场检疫检验员上岗制度、检疫检验工作联络员制度和检疫检验斥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实行检疫检验记录档案制度。推行屠宰加工企业等级管理制度,开展畜禽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扶优扶强。全面开展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培训,继续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十五)加强畜产品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畜产品市场,确保畜产品运销畅通。加强对外地畜产品进沪的管理,强化道口监管,完善外省市进沪畜产品联席会议制度和进沪畜产品对接推荐备案制度。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衔接产销的作用,实行产销合同备案制度,促进畜产品合法流通。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肉类的质量。加强对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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