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御气象灾害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尽快完成《黄南州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办法》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黄南州地方气象灾害标准,加快制订防御、影响评估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等方面的投入。各有关部门在重大公共设施工程和建设中,要将气象灾害敏感地区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工作维持费、培训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应急专项预算。气象灾害敏感行业(单位)的气象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工作维持费要纳入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专项预算。
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科普基地建设工作,经常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尤其是要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地区、行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值班人员的气象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加大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部门灾情信息员的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大力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和全民的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协调和联动工作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强化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有关部门要着眼全局,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部门优势,通力合作,加强技术交流和工作协调,努力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联合攻关、成果共享、共同发展的协作机制。气象部门要充分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各部门间气象资料的管理工作,按照共享、共用原则,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城区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通信、水利、农业、牧业、卫生、环保、安全监管、林业、旅游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