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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十四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可供量。

  (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当地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提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尽快建立其粮食加工应急系统。

  (二)动用储备粮。依据市场行情,提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储备成品粮,产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投放市场。

  动用原则: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才能用地方储备粮加工成品粮供应市场。

  (三)协调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积极发挥粮食储备企业作用,运用多种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产品。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一)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要及时进行结算。

  (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有其他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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