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各应急小组成员单位领导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可供量。
(一)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当地的粮食加工能力不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可提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尽快建立其粮食加工应急系统。
(二)动用储备粮。依据市场行情,提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储备成品粮,产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投放市场。
动用原则: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才能用地方储备粮加工成品粮供应市场。
(三)协调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积极发挥粮食储备企业作用,运用多种方式,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油产品。
第五章 后期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一)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要及时进行结算。
(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黄南州分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十八条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求和动用等情况,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同时,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十九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州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有其他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