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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年检工作的决定

  (三)市劳动保障局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资质年检和市人事局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年检,年检周期由1年延长为2年。
  三、改进年检方式,精简年检程序
  (一)大力推行网上年检。市外经贸局等七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和市旅游局的旅行社业务年检,全部实行网上申报与受理、网上审核确认,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网上审核实行超时默许制(工商部门除外)。其他凡是能够网上通知、网上下载表格、网上申报与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办结的年检项目,都要在网上实施,方便年检对象。
  (二)试行信誉免检。对大型国有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实行信誉免检。其他年检部门要积极探索与实践,对年检信誉良好、年检事项不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的,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始试行信誉免检,并逐步扩大信誉免检范围。
  (三)取消市公安局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年检前设定的安全审核程序。
  (四)海域使用权证书实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年检,在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年检对象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再交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检。
  本决定规定的年检工作改革具体意见详见《大连市年检改革工作表》(附件1)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政办发〔2005〕19号文件和本决定精神,未经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年检项目,一律不得实施;除按照中央和省规定新增加的年检项目外,严禁自行设立年检事项。对本决定取消的年检项目,特别是改为动态检查的,有关部门必须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改变监管方式,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防止行政不作为,从根本上扭转重年检、轻监管的现象;对保留的年检项目,进一步转变年检理念和方式,尽可能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要进一步规范年检收费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年检中严禁明收或者变相收取各种违法违规费用,包括年检费、会员费、报刊费等;严禁要求年检对象消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年检与培训工作相分离,必须进行的培训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强制收取培训费。
  继续强化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年检部门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建立年检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年检项目、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均应向社会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市审改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财政局要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本决定下发后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改革的地区和部门,一经发现,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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