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转为突发生态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事故现场处置组应在2小时内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启动后,县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小时内必须赶到事发现场,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4.2.2 在现场处置组未到达之前,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急办公室,负责先行通知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单位等,责成迅速做好事故控制、现场保护、群众安全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监控等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4.2.3 现场处置组到达事发现场后,应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演变过程、损失规模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确保现场处置工作的迅速、快捷、有效。
4.2.4 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突发生态事故现场处置组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得在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在限定时间内撤离;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强行制止或者予以拘留等。
4.2.5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以调用各级森林资源监测单位、森林公安警力和当地林业、公安、政法、宣传等部门的人员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发生人员伤亡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4.3 通讯联络
在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各有关方面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讯联络畅通。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与州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州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之间均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事发现场应急工作人员通过无线网络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回送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