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和州建设局(州直部分)拟定,州住房改革与保障委员会初审并经州政府审核批准后上报。
第四章 廉租住房资金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省、州、县三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和购建廉租住房。省人民政府对各地所需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建资金给70%的补助,州财政对州直低保家庭所需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建资金给予30%的补助,县财政对本县低保家庭所需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购建资金给予30%的补助。在计算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建设资金时,为便于操作,根据物价等部门市场调查测算,今明两年全州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标准定为5元,廉租房建设每平方米造价定为1000元。
第十九条 建立廉租住房维修基金,其来源主要是: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新建廉租住房按每平方米建安造价不超过1%提取的资金,旧住房按收购价款不超过10%提取的资金。维修基金实行预算专户管理,由州、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州、县建设和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退出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所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并将申请和证明材料报建设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