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2007〕6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黄南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青海省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青政〔2007〕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全州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州、县建设、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标准适当、覆盖面广的原则,将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全部纳入以廉租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制定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应保尽保。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州、县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无自有住房的低保家庭;
(二)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每户建筑面积35平方米确定,作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计算实物配租租金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