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卫生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每日有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原料的采购验收工作、成品的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卫生状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六)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八)对发生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九)与保证食品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在一家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餐饮单位应按规定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后方可申请开业。
第十四条 对未配备食品卫生管理员的餐饮单位,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不得发放或延续卫生许可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该单位的卫生档案;并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六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辖区食品卫生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向食品卫生管理员传授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交流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等。
对于认真参加培训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考试合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记录栏目内填写有关内容,并作为换发《考试合格证书》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餐饮单位及食品卫生管理员,卫生行政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