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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

  (二)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方法;
  (四)餐饮加工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检验、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六)其他相关卫生管理要求。
  第七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由所在单位选派,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
  可以采取自学,或自愿参加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的方式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对于通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的人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并公布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大纲及考试样题;
  (二)组织编写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题库;
  (三)筛选并公布承担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的考试机构;
  (四)筛选并向社会推荐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机构;
  (五)印制和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全市食品卫生管理员数据库,并将其纳入卫生监督平台。
  第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动员和组织辖区餐饮单位选派人员参加全市统一考试;
  (二)协助完成考试参加人员的报名工作;
  (三)协助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四)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卫生管理员继续教育;
  (五)将辖区食品卫生管理员情况信息及时上传全市食品卫生管理员数据库;
  (六)监督检查辖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配备情况和工作情况。
  第十条 餐饮单位的职责是:
  (一)选派人员参加全市统一考试;
  (二)授权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三)为食品卫生管理员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食品卫生管理员履行职责,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
  (四)食品卫生管理员需要调整时,提前告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并尽快配齐新的食品卫生管理员。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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