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
(京卫监字〔2007〕317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管理,保证餐饮业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内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卫生管理员是指在餐饮单位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经全市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员考试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书》)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级别及数量应当与餐饮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级别分为初级和高级两种。所有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至少应取得初级《考试合格证书》,送餐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星级宾馆饭店、生产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取得高级《考试合格证书》。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餐饮单位设立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并具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二)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
(三)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全市统一考试,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
第六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
(一)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