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缴存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采矿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应缴存保证金数额,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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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面积 │ 采矿方式影响系数 │ 面积影响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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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种 │标准(元│ 露天开采 │影响│ 地下系数 │影响│矿区登记面积│影响系│
│ │、平方米│ │系数│ │系数│S(平方公里 │ 数 │
│ │ .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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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2.0(其 │自上而下水平分层│1.2 │ 充填采矿法 │0.5 │ S≤0.05 │ 1.0 │
│ 产 │中煤成气│采矿法(自然排水│ │ │ │ │ │
│ │、地热0.│ 法) │ │ │ │ │ │
│ │ 05) ├────────┼──┼───────┼──┼──────┼───┤
│ │ │露天坑采法(人工│1.5 │不允许地表塌落│0.7 │0.05<S<0.0│ 0.9 │
│ │ │ 排水) │ │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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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矿│ 2.5 │露天高边坡采矿法│2.0 │ 允许地表塌落 │1.3 │ 0.1<S≤1 │ 0.5 │
│ 产 │ │ (高差≤15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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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2.0(其 │ │ │ │ │ 0.5<S≤1 │ 0.5 │
│ 矿产 │中地下卤├────────┼──┼───────┼──┼──────┼───┤
│ │水0.5) │露天高边坡采矿法│3.0 │ 崩落采矿法 │1.5 │ 1<S≤5 │ 0.2 │
│ │ │ (高差>15米) │ │ │ │ │ │
├───┼────┼────────┼──┼───────┼──┼──────┼───┤
│水气矿│ 0.01 │ 其它采矿法 │1.8 │ 其它采矿法 │1.3 │ S>5 │ 0.1 │
│ 产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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