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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一)未按照缴存标准核定采矿权人应缴存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返还或者准予提取保证金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保证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采矿登记机关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通知采矿权人依法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自收到缴存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采矿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应缴存保证金数额,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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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面积  │       采矿方式影响系数       │  面积影响系数  │
├───┬────┼────────┬──┬───────┬──┼──────┬───┤
│ 矿种 │标准(元│  露天开采  │影响│  地下系数  │影响│矿区登记面积│影响系│
│   │、平方米│        │系数│       │系数│S(平方公里 │ 数 │
│   │ .年) │        │  │       │  │   )   │   │
├───┼────┼────────┼──┼───────┼──┼──────┼───┤
│能源矿│2.0(其 │自上而下水平分层│1.2 │ 充填采矿法 │0.5 │ S≤0.05  │ 1.0 │
│ 产 │中煤成气│采矿法(自然排水│  │       │  │      │   │
│   │、地热0.│   法)   │  │       │  │      │   │
│   │ 05) ├────────┼──┼───────┼──┼──────┼───┤
│   │    │露天坑采法(人工│1.5 │不允许地表塌落│0.7 │0.05<S<0.0│ 0.9 │
│   │    │   排水)   │  │       │  │   1   │   │
├───┼────┼────────┼──┼───────┼──┼──────┼───┤
│金属矿│ 2.5  │露天高边坡采矿法│2.0 │ 允许地表塌落 │1.3 │ 0.1<S≤1 │ 0.5 │
│ 产 │    │ (高差≤15米) │  │       │  │      │   │
├───┼────┤        │  │       │  ├──────┼───┤
│非金属│2.0(其 │        │  │       │  │ 0.5<S≤1 │ 0.5 │
│ 矿产 │中地下卤├────────┼──┼───────┼──┼──────┼───┤
│   │水0.5) │露天高边坡采矿法│3.0 │ 崩落采矿法 │1.5 │ 1<S≤5  │ 0.2 │
│   │    │ (高差>15米) │  │       │  │      │   │
├───┼────┼────────┼──┼───────┼──┼──────┼───┤
│水气矿│ 0.01 │  其它采矿法  │1.8 │ 其它采矿法 │1.3 │  S>5  │ 0.1 │
│ 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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