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一月九日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在本市的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报考资格或入学资格;
(三)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的处理;
(四)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二章 申诉提起
第六条 学生申诉,成年学生由学生本人提起,未成年学生由监护人代为提起。
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