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学校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校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6. 高等学校应积极探索总会计师岗位制度。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院)长负责。
7.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财务管理的综合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管理规章制度,有较强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且必须全职从事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8. 高等学校必须按照学校管理层次建立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将财经工作的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直至个人。要按照经济责任制度追踪问效,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
三、高等学校应增强财务创新意识,探索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和省情、校情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控制成本,节约资源,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9. 高等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学校财力合理划定资金的供给范围和标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10. 高等学校应进行办学成本核算,逐步建立资源有偿使用的成本分担机制,减少资源浪费,降低办学成本。
11. 高等学校应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后勤服务项目要坚持“加强成本核算,坚持微利保本”的经营原则。
四、充分发挥综合财务预算在高等学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强化预算的权威性
12. 高等学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综合财力可能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必须与财务收支计划相适应。
13. 高等学校要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财务部门应不断完善预算编制办法。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包括专项经费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学校执行的年度预算应与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上保持一致。预算执行的责任应分解到校内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14.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为主管部门和学校加强财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