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告知管理。对实行备案告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一般不再回复。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自收到投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 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