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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受理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报送、重大投资事项的报告,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备案告知管理。对实行备案告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一般不再回复。特殊情况下,省国资委自收到投资项目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提示。

  (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对实行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1.合规性审核通过。

  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不予合规性审核通过。

  第九条 实施备案告知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

  (五)有关合同(协议);

  (六)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实施事前合规性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准备以下资料报省国资委: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专家论证意见;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六)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和股权比例;

  (七)省国资委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省国资委合规性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并将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最终决议和会议记录、有关合同(协议)报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主要依据下列内容对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一)是否符合《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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