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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3、统筹城乡就业,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4、积极鼓励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5、进一步推进“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大力开发跨区域劳务协作。继续实施“南北协作工程”,积极稳妥地组织境外劳务输出。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
  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需要安置的失业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
  5、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对2005年底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地要进行复核。对已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现有政策规定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根据不同的再就业对象和途径分别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符合免税政策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减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可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地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减免收费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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