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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市消防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通知

  5、危化品车间、仓库、储罐区之间及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安全。
  6、危化品车间、仓库、储罐区是否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是否定期检测、维护,确保有效。
  7、危险化学品仓储(仓库)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威胁城市安全。
  8、场所电气设施、线路安全是否符合规范,是否配备灭火药剂和设置消防水源。
  9、其他整治内容和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执行。
  (四)源头控制
  1、按照权限划分,所有建设项目由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立项审批,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红线、建筑设计、施工监管和竣工验收。农民自建房、联建房、拆迁安置房由建设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当地政府负责建设管理。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用房,必须认真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把住建筑立项、图纸设计、消防审核、施工监管、竣工验收和证照核发等关口,防止“三合一”状况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发生。凡设计存在“三合一”缺陷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在建、已建未售和已售未用的建筑用房,凡有可能存在“三合一”状况的,必须整改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3、对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用房,必须由公安消防部门重新进行消防审核和验收。对擅自改变建筑设计的业主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建立督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4、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企业,必须坚决依法取缔。
  四、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工作从2006年4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
  市政府召开全市消防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开展“五一”黄金周前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具体部署,制定具体集中整治方案。各职能部门召集整治对象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各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6月15日)
  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集中整治工作重点、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在6月10日前完成整改。各级、各有关部门对辖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或整治对象进行地毯式排查、检查,建立和完善安全台帐,6月15日前将排查工作汇总情况报市整治办,并督促隐患单位进行整改。市整治办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三)督查整改阶段(6月16日至7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复查工作,督促各安全隐患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各地整治办对不合格单位进行汇总,报市政府或各职能部门联合发布限期整改公告。7月10日前,各县(市、区)和市整治办联合召开安全隐患未整改单位负责人集中告诫、整改动员会,集中送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单位,由各地整治办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行复查、取证,并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对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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