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老年人凭《优待证》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联系市区和郊区的公交线,其中城区内减免、城区外应给予优惠或减免,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汽(火)车站、港口客运站、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厅)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椅,车(船)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席。老年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六、民政、商业、水电、燃气、广电、邮政、电信、金融、饮食、维修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设置老年人服务窗口或老年人优先服务标志,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低保”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丧葬殡仪服务费。敬老院、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月租费实行半价收取;“五保”、鳏寡、“低保”老人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应给予优惠或减免;70周岁及以上单住老人(有子女且不与子女同住)的有线电视初装费实行半价收取。
七、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优先获得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老年人到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自身涉法事务的免收服务费。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和其它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实行半价收取公证费。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程序免收公证费。
八、对百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县(市、区)卫生行政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