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
(台政发〔2006〕4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指60周岁及以上对象)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70周岁及以上和“低保”家庭的老年人不承担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经县级老龄工作部门批准给予适当减免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出资义务。
  二、老年人到医院就医优待。老年人凭《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到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包括复诊挂号费),并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配药、检查等服务。各医疗机构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并为老年人提供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患有慢性病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置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老年人凭证进入有关公共场所的优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文化宫(馆)、俱乐部、影剧院、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其它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进入非政府性投资主办的上列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在“老人节”期间应对老年人给予优惠或减免,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公共厕所。老年人凭《优待证》半价办理各公共图书馆(少儿图书馆、学校图书馆除外)借阅证,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
  四、社会公共体育场所都要对老年人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乡镇(街道)、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应当对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实行收费的体育健身场所,凭《优待证》一律半价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