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车管所、驾驶人员考试场、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等窗口,展出宣传挂图,播放宣传光盘,在有条件的交警执勤岗(点)展出宣传挂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成册,提供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机构及社区、单位、学校等。农业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用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监察部门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除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还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与警示教育。
四、考核评价
每年年底,各县(市、区) 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地的创建工作进行自查。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自查结果和省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评价标准,对各县(市、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完成主要工作任务及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畅通水平、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等情况进行初评,经市政府复核后将初评结果报省政府,并根据省政府的复评结果,对全市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完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创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分析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难点,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推进此项活动深入开展。同时要将创建活动与“平安台州”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创建达标,实现交通事故三年“零增长”。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方案,制订并分解落实好创建工作责任,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在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形成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宣传,做好发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强对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重要意义的宣传,加大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事故多发路段沿线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法制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创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