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今年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各县(市、区)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4、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今年年底前,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责任,兑现奖惩;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负责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平安台州”建设的考核内容。
5、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5〕49号)要求,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落实人员及各项措施,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把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加强公交发展战略研究与实施。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公共交通发展规划,通过宏观经济调控职能作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路网结构、公交道路交通设施等,实现公交优先;鼓励广大群众乘坐公交出行,缓解道路拥堵。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实现村村通公交。
7、落实学生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指定专人具体指导和帮助学校维护交通安全环境,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完善学校内外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学校交通安全信息员制度,加强学校内外的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学生安全教育,量化学生交通安全行为与知识考查,定期分析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安全管理措施。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统筹考虑,优先规划通校等级公路建设,拓展客运班车线路,为学生出行创造条件。
8、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倒查。县(市、区)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核定控制数5%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责任倒查;县(市、区)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政府核定控制数10%以上,或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责任倒查报告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作出处理。
(二)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加大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整治。安全监督、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实施道路安全保障工程要求,定期排查交通事故危险路段,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短期内不能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设置警告标志、限速行驶等过渡性应急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对高路堤、临崖道路路侧落差4米以上,临水道路(路侧距离路肩边缘3米内有河塘等)应安装防护拦或防撞墙(墩),彻底消除安全危险隐患。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全程监管,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限期整改,对因整治工作不落实而继续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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