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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优化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骨干群体,加快山东省图书馆数字化改造,加快山东省博物馆新馆及文博中心建设,省博物馆东迁后统筹改造山东省美术馆、山东省艺术馆、山东画院,规划建设山东演艺中心、山东书城,完成山东广电中心建设工程。

  --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设区的市要按照国家一级馆标准,建设公共图书馆、群众艺术馆和地志性综合博物馆。有条件的市建设专业水准的大型演艺场所和影城。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大型标志性文化设施。

  --县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全省改造、完善100个具有示范作用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各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要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经济发达县(市、区)建设现代化影剧院,文物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建设地志性综合博物馆。

  --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大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新建和改、扩建力度,有条件的中心镇可建设适当规模的影剧院。行政村要建设包含农家书屋(村图书室)在内的文化大院,并根据需要配置规模适当的活动广场。城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要提升档次、设施配套、功能完善、便利居民。要在城镇主要街道、大专院校、公共场所、居民小区规划建立党报阅报栏、售报亭。各出版发行企业要按照普遍服务原则,加强农村出版物分销网点建设,政府给予适当扶持。

  (九)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健全各级各类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组织建设,完善服务公示制度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程序,认真做好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和内容讲解等工作,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努力营造良好环境,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化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要尽可能做到免费或优惠向社会开放,对城市低收入居民、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半价开放。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等要坚持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得企业化或变相企业化,不得以拍卖、租赁等形式改变其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要充分发挥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场所以及城市公园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作用。

  (十)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对具有山东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原创艺术产品以及民间艺术生产、传播给予扶持。要结合扶持发展文化产业,引导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多生产优质廉价、安全适用的文化产品。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增加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为农村服务的资源总量,增加农村节目、栏目和播出时间。政府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继续组织实施全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重点抓好文学、戏剧、电视剧、广播剧、歌曲和文艺类出版物创作生产,进一步加强题材规划,努力在现实题材、革命历史题材、农村题材、少年儿童题材创作方面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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