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上即时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供购房人查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网上认购、签约及登记备案:
(一)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商品房已与其他买受人签约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填写不规范的;
(五)商品房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原商品房销售合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等,向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修改商品房楼盘表内该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经解除,应及时恢复网上销售,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登记的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向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符合变更条件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应予变更、公布。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的信息应合法、真实、准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违反诚信承诺制度的,予以上网公布,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有下列不良、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一房多卖的;
(二)不通过网络申请、申报,虚构认购协议、虚设销售合同,谎报销售进度的;
(三)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