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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信息名称是指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简介。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的形成时间。公开时限体现信息是固定公开、定期公开或动态公开。信息内容必须完整,附件、插图、表格等内容要齐全。拟公开的信息经法制部门和保密部门审查通过后,由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可组织录入。此项工作应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
  3.编制《指南》。《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事机构和联系方式(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须知,申请处理的程序、答复方式,有关收费标准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方式和程序等。《指南》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更新一次。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可参照《××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参考样式,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指南》和《目录》(详见附件)。
  4.备案。各级政府编制完成的《指南》和《目录》,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部门和单位的《指南》和《目录》,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指南》和《目录》备案工作,应于2008年2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媒介和平台,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覆盖面。要加快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各盟市、各旗县、自治区各部门及有条件的苏木乡镇,力争在2008年2月底前全部开通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登载《指南》和《目录》,使各级政府网站成为全天候、自助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窗口。同时,要在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和设施。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及时送交本级政府、本部门和单位的《指南》和《目录》,并制定相应的送交制度。此外,要充分利用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新闻传媒等形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四、大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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