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嘎查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苏木乡镇卫生院和旗县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七、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各旗县(市、区)每年要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八、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协调各部门做好工作。
2.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6.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次的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