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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对于遇到突发性大病患者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救助对象入院治疗但因家庭困难支付不了入院费用的,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并提前支付规定限额内的部分救助资金,治疗完结后,再根据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五、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各旗县(市、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援助、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1.中央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自治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盟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旗县(市、区)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5.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根据当地城乡贫困群众患病情况和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也要提取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同时,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捐助,积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做大做强医疗救助基金,缓解贫困群众医疗压力。
  自治区民政、财政部门将依据各地贫困人口数、地方财政状况、财政安排情况和当年救助资金支出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自治区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度。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收费票据或购药票据同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结算,由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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