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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内的,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或全额救助;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不得低于50%,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限额即封顶线。
  在城镇,对于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内的给予不低于65%的救助或全额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救助比例不得低于50%,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对于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内的按不低于65%给予救助或全额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限额即封顶线。
  (三)大病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持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救助,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要严格遵循及时有效原则,杜绝推诿等现象的发生。
  (一)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已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还要提供卫生、劳动保障、商业保险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和报销凭证。
  (二)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条件的,需要入院治疗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当天,出具入院通知书;医疗服务机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入院通知书开展医疗服务。
  已经实施治疗的救助对象携带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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