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原则,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持有旗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持有旗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及农村牧区孤儿。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至6级伤残军人)。
(四)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5.计划生育费用;
6.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代缴部分或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65岁以上老人,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商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医疗救助证(卡)》(等同于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卡);民政部门依据动态管理原则和基金总量,每年核拨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资金,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主要用于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和定点药店购药。
(二)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