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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5、铁路繁忙干线、公路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6、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汉江或黄河航道断航6小时以内;
  7、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6小时以内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

  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

  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5000-50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三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100立方米(幼树500―5000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50亩,属其他林地20―100亩的事件;

  2、发生3人以下死亡;

  3、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含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设区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设区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省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陕南、陕北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设区市市区首次发生;
  4、乙、丙类传染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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