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到主产区建设粮食生产、收购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结算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十)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各地区要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总量和品种结构都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发挥储备粮的调节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二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继续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努力实现多产粮、产好粮的政策目标,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当地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探索制定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储备粮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要严格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盟市中心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二十三)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各地区应根据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保证当地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林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疆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二十四)落实和完善有关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各级财政、粮食和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支持力度,对重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给予政策支持。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对承储中央、地方储备粮和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储备粮费用补贴收入和军粮销售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加强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