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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认真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账管理工作,研究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处理办法,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十)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工作。尚未完成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上划集中管理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抓紧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旗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已完成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上划集中管理的地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账责任,保证账务清晰,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集中管理后有关财务处理和会计信息统计,准确反映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变化情况;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
  (十一)研究企业经营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处理办法。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因地制宜地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也可以从企业剥离出来,指定部门集中管理,用企业国有股分红或用国有资产租金逐年偿还。
  (十二)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自治区统筹考虑和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所需资金。各地区要创造条件,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同时,继续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企业改制中资产变现资金在旗县粮食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在正常经营期间,企业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三、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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