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实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建立集体决策和可追溯个人责任的董事会议制度,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董事会和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原则上不得一人兼任。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探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各地区在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国家投资和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不得随意处置或改变其用途。要根据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统一管理各类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在经营形式上,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二次结算、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原成兑换、品种兑换和企业承租耕地。要重视和发展粮食加工业,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
(七)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粮食流通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建立健全粮食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自律和中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引导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粮食经纪人参与粮食流通,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区应当重视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工作,把改善农村储粮条件和建设农村粮油服务体系纳入农村现代物流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在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粮食部门应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对农户安全储粮的技术指导,通过降低粮食产后损失增加农民收入。
(八)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认真贯彻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以保证粮食安全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粮食储藏、加工、运输、检测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粮食的数量、品质损失,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各有关部门对粮食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应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
(九)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信贷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对自治区和盟市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的贷款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