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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7〕115号 2007年1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区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包袱和遗留问题基本解决,为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6〕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一)坚持政企分开,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走向市场。政企分开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必由之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治区要确认一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作为承担政策性业务的载体企业,政府实施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及其他粮食政策性业务,应当委托载体企业办理,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二)以资产为纽带,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等粮食产量大的盟市,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盟市也要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养若干个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三)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和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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