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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暂存各县(市)、区的结余基金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企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暂存各县(市)、区的结余基金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通知》(郑政文〔2005〕105号)要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暂封存于各县(市)、区的结余基金属市级统筹基金,经审计后应办理交接手续,进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市政府的安排,现该项基金已通过审计,为便于操作和管理,现将该项基金仍暂留存于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以支付县(市)、区每月所需的企业养老金。待该项基金用完后,各县(市)、区所需企业养老金由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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