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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11.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拨付和使用。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标准计算当年经费数额,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分别拨付至市、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金额,按比例分上、下半年拨付至各县(市)、区司法局,确保专款专用。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每季度按调解成功案件(须制作调解协议书)数量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专项经费,并向人民调解员兑现补助。
  五、拓展人民调解领域
  12.促进和推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重大社情报告机制、社会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建设。拓展人民调解领域,在做好传统类型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医疗保险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主动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13.推行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和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分类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和信息员的分类管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志愿者、信息员建立服务档案。
  14.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要健全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免费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并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等活动,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市司法局负责培训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15.规范人民调解专用场所。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有固定的调解场所,调解场所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在该场所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佩戴人民调解徽章。
  16.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协议等文书的制作、装订和归档程序。
  17.完善人民调解的奖惩和考评机制。全市每两年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一次人民调解表彰会议,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等活动。
  七、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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