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巩固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实际,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做到全市每一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都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切实把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5.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及时化解民间纠纷。要建立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在集贸市场、民营企业、流动人口聚居地、行业协会发展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跨单位、跨行业、跨区域的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条件建立调解委员会的,应选聘人民调解员或调解信息员。
三、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6.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采取选举方式择优选聘群众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矛盾纠纷的受理、调处、回访、文书归档及统计上报等工作。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常住人数比例进行配备。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平均配备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7.严格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方式。人民调解员要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推行聘用制和任期制,杜绝随意指派、更换调解员,逐步改变人民调解员多头兼职现象。专职人民调解员由各县(市)、区司法局统一负责管理和考核。
8.发展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大力组建以专家学者、大学生、法律服务人员、政法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多方参与的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9.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及调解员工资待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将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调解业务经费、补助经费等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财政预算,确保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10.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市级暂按每年100万元拨付,县(市、区)、乡镇(街道)按常住人口数(含居住3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分别暂以每年人均0.5元、1元计算,由同级财政负担。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以所在地农民的平均收入的70%为标准(依据上年底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人民调解员的办案补助,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司法局核定的调解成功案件数暂以每件30-50元标准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