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综合确定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需求量。
2.市财政部门设立“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将当年土地出让实际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和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3.市财政部门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按年度计划足额拨付到位。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社会捐赠资金和利用其他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
5.各房屋产权单位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1.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家庭平均住房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7-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市房产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对提出申请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3.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健全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并依据相关政策另行制定实施办法,适时向社会公布。要真正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规范审核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实惠。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上市交易管理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一律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购房满5年上市交易的,要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三)增加建设总量,提升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
1.切实落实好建设规划,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其户型标准要控制在套内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继续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应首先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初审,由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计划提出,在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条件控规指标后,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主体,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建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3.继续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危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强化房屋维护养护,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提高住房保障有效供应能力,使“中间层”困难家庭住房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