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的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部门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上述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健全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租赁补贴标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目前,我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15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户每月90元。
(四)分层次实施保障
1.对低保家庭,完善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逐步提高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2.对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的办法解决。
3.对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根据家庭收入和全市公有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实际情况,实行不同的租金标准,即:低保家庭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的50%交纳;低收入家庭按全市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的70%交纳。
4.对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可采取出租方式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集体宿舍。
(五)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1.通过新建一批廉租住房,收购一批符合标准的二手房,回购一部分中小套型空置商品房,改建转化一批现有公有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向社会出租和发动社会捐赠一批住房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2.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程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划拨条件中明确规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3.建立健全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按年度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连续6个月不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由分配单位收回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租、转让。
(六)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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