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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售人需凭银行出具的购房人付款凭证以及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责任保证合同到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购销合同登记手续。
  预售人在售房时必须向购房人书面告知上述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按照《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对商品房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进度、先期拨付的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按月与预售人和银行核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账目,并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收支、使用和结余情况于每月15日前报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预售款只能用于被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预售人使用预售款,必须提前3天向担保公司报送用款计划及下列相关材料,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后,银行方可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予以拨付:
  (一)用于支付税款的,由银行凭征税通知单直接拨付。
  (二)用于偿还在建工程贷款的,预售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通知书、已支取贷款金额的证明;
  2.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
  (三)用于支付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提供合同书或缴费通知。
  (四)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或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应提供委托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预算和监理单位出具的预售项目进度证明等。
  (五)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预售人应提交监管人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执行期间,预售人、担保公司、银行不得变更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受让人应当与担保公司、银行重新签订《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十五条 《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执行期间,预售人、担保公司和银行协商一致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或解除,担保公司应继续履行向购房人出具的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责任担保合同。
  《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解除后,预售人可以继续预售商品房,预售款由购房人直接存入原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银行不得支付;预售人与担保公司、银行三方重新签订《本溪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后,由担保公司监督将原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结余的资金转入新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担保公司不得同意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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