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元持股、市场化运作。要坚持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各类资本的投资积极性,并由投资人按市场化方式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三)严格准入、防控风险。要严格准入标准,强化资本约束,加强公司治理,注重防范风险,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
(四)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要制定和落实扶持村镇银行发展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地方政府的支持作用,激励和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发展。
(五)规范运营、积极创新。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运作,同时积极开展理念、机制和业务创新,探索银行与担保、保险合作的具体方式,提供组合式金融服务。
(六)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要结合试点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循序渐进,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试点范围、机构类型和牵头单位
(一)试点范围。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在对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金融需求以及现有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等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批准,确定庄河市、瓦房店市为全国第二批、我市首批试点地区。
(二)试点机构类型。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机构类型有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3种。借鉴四川、内蒙古等6省(区)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情况,同时着眼于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和发展潜力,我市确定首批试点机构类型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
(三)试点牵头单位。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要求,村镇银行必须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作为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按照这一要求,我市责成具备牵头行资格并有意愿参与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大连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甘井子合作银行)作为我市首批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的牵头单位,分别在庄河市、瓦房店市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今后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其他符合条件并有意向出资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也可作为牵头行,试点地区和机构种类也将进一步拓展。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我市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成立大连市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大连银监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保监局、庄河市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大连银行、市农村信用联社、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