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交通卫生检疫: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5.2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5.2.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省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开展鼠疫疫情的先期应急协助处理工作。
5.3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5.3.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启动省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先期应急处理工作。
5.4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5.4.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级人民政府。
5.4.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4.3 必要时请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技术和物资支持,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及时将疫情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5.5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