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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上接国家、省,下连区的四级鼠疫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全国鼠疫监测方案》和《福建省鼠疫监测方案》,制定和下达年度全市鼠疫监测任务及方案,并指导各区实施。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厦门市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Ⅰ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II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间鼠疫为IV级预警。

4、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利用国家、省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全市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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