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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漯河市突发环境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9.2 保险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3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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