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 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3 预警支持系统
5.3.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完善全市地面水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市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5.3.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5.3.3 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2 Ⅲ级应急响应程序
Ⅲ级响应时,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建立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畅通。
(2)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3)通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如果污染事故的影响超过本辖区,应紧急通知相关地区及机构,并及时告知监测数据、采取的措施以及与相关地区交界的河流断面水质等有关情况。
6.3 指挥和协调
6.3.1 指挥和协调机制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