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7]283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字[2007]304号)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小时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和《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现将具体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区、包头市区、鄂尔多斯市区、乌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为544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476元/月。

  二类地区:呼伦贝尔市区、巴彦浩特镇、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至12个月为496元/月;第13至24个月为434元/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