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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锡劳社就[2007]38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中介机构: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指导所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已经从事或举办的要按规定终止或彻底脱钩,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做好对各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等工作。本市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未达到苏劳社就[2007]30号文件明确的有关开办条件的,应在2008年度年检前达到有关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于2008年年底前组织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三、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职业介绍行业协会具体办理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的筹组工作,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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